彰 化 縣 南 郭 國 民 小 學 校 園 開 放 管 理 辦 法
行政會議訂定
一、本校為加強學校校園開放,提倡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促進社會和諧氣氛與社會 教育功能,依據彰化縣政府「彰化縣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105 年4 月21 日府法制字第1050119731 號令訂定)」特訂定本辦法。 二、校園場所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積極開放提供社區內民眾活 動之用,並基於使用者付費與成本效益分析原則,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開放管 理及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三、凡一般民眾、機關、人民團體舉辦有關文化、教育、體育、社會等活動,需使用 本校場地者,應向本校提出申請。本校室外運動場地,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 閒運動者,得免事先申請與收費。
四、開放時間:
五、開放場地:活動中心、各項球場、運動場、電腦教室、科任教室及其他可供民眾 使用之場所,視實際情況酌情開放。
六、開放對象及範圍:社區民眾、團體、機關申請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 化活動為原則。
七、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八、申請計畫經本校核准而有下列情形者,本校即停止或延期使用,申請者不得提出 異議或要求補償:
九、開放本校場地得酌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若收取保證金以不超過場地使用 費的二倍為原則。
十、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十一、申請借用程序:
十二、申請人於學校允許使用場所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立即停止其使用,其所繳納之各 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且半年內學校不受理其申請使用:
十三、學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得給予適當之津貼,本項費用之收支除保證金外,應 納入預算辦理。
十四、申請人使用本場所者應接受管理單位之指導並善盡管理維護之責,燈光、音響、舞台等 各項設施如需搬移或使用,須經管理單位同意,並繳交物品借用保證金,若有所損傷、毀 壞,使用者應予賠償。
十五、辦理喜宴:不開放申辦筵席、餐會。
十六、本辦法經校長核可,送請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七、本辦法未盡之事宜 依 彰化縣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