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郭國小校園開放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收費標準  申請書

彰 化 縣 南 郭 國 民 小 學 校 園 開 放 管 理 辦 法

行政會議訂定

一、本校為加強學校校園開放,提倡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促進社會和諧氣氛與社會 教育功能,依據彰化縣政府「彰化縣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105 年4 月21 日府法制字第1050119731 號令訂定)」特訂定本辦法。 二、校園場所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積極開放提供社區內民眾活 動之用,並基於使用者付費與成本效益分析原則,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開放管 理及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三、凡一般民眾、機關、人民團體舉辦有關文化、教育、體育、社會等活動,需使用 本校場地者,應向本校提出申請。本校室外運動場地,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 閒運動者,得免事先申請與收費。

四、開放時間:

  • (ㄧ)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
  • (二)例假日。
  • (三)寒暑假。 前項開放時間與本校需要使用相牴觸時,以本校需要與學生學習為優先。

五、開放場地:活動中心、各項球場、運動場、電腦教室、科任教室及其他可供民眾 使用之場所,視實際情況酌情開放。

六、開放對象及範圍:社區民眾、團體、機關申請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 化活動為原則。

七、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 (三)活動可能損壞場地各項設施,本校認為不宜使用者。
  • (四)其他經本校認為不宜使用者。

八、申請計畫經本校核准而有下列情形者,本校即停止或延期使用,申請者不得提出 異議或要求補償:

  • (一)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 (二)上級機關或本校急需使用時。
  •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四)以集會或宗教或其他名義從事儀式或營利活動者。

九、開放本校場地得酌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若收取保證金以不超過場地使用 費的二倍為原則。

十、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 (一)申請人因故無法使用,得於使用前一個月通知本校者。
  • (二)因不可抗力事由或本校通知申請人改期而無法改期者。

十一、申請借用程序:

  • (一)短期借用: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於使用前一個月起向本校提出申請,若無其 他借用單位,最遲可於使用場地前一日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及繳驗 相關證件與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件二。
  • (二)長期(一個月以上)借用:於使用前一個月填寫相關申請書,並經本校核准簽訂契約書, 場地使用費由本校與使用者協議之,繳驗相關證件並檢附契約書後始得使用,惟校園 場地借用期以一年為限,若有意繼續借用者,需再另行提出申請。

十二、申請人於學校允許使用場所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立即停止其使用,其所繳納之各 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且半年內學校不受理其申請使用:

  • (一) 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者。
  • (二) 使用危險物品或從事危險行為者。
  • (三) 妨害公務或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者。
  • (四) 不遵從管理學校使用規定或指示者。
  • (五) 未如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者。
  • (六) 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者。

十三、學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得給予適當之津貼,本項費用之收支除保證金外,應 納入預算辦理。

十四、申請人使用本場所者應接受管理單位之指導並善盡管理維護之責,燈光、音響、舞台等 各項設施如需搬移或使用,須經管理單位同意,並繳交物品借用保證金,若有所損傷、毀 壞,使用者應予賠償。

十五、辦理喜宴:不開放申辦筵席、餐會。

十六、本辦法經校長核可,送請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七、本辦法未盡之事宜 依 彰化縣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