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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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3-12-11 10:08:08  點閱:466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 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

一、為防止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 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 使用影響公務之適正執行及公務員廉潔形象使公務員能專心於本 職工作,特訂定本原則。

二、公務員持有下列專業證照者,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不 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考試及格 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

(二)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

三、各機關應製作告知書(參考範例如附件),告知所屬公務員應遵守公 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 借他人使用,亦不得以該專業證照經營營利事業。 前項告知書應請公務員簽章,以示其已知悉相關規定。

四、各機關應抽查所屬公務員是否有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使 用之情事,如發現有具體違法事實,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 懲處或移送懲戒。

五、各機關對所屬公務員具有專業證照者,認有查核必要時,得造冊函送 專業證照主管機關勾稽,或至其建置之專業證照資訊系統查詢。 前項所稱專業證照主管機關,指核發第二點各款所列專業證照 之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六、各機關應適時宣導相關規定,加強所屬公務員正確觀念,避免違法情 事發生。

七、本院所屬二級機關與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 政府及縣(市)議會得就法令宣導、稽查機制等事項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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