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12-01 10:16:58 點閱:293
一、依據縣府110年11月26日府勞就字第1100426776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係考量多數父母有親自養育幼兒之需求,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而加以訂定。次查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爰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符合上開規定者,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另查安心即時上工計畫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為維持勞動意願、穩定經濟生活,協助勞工參與政府機關(構)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及防疫津貼。勞工於前開計畫之上工期間,提供勞務並領有政府核發之津貼。
四、綜上,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參加安心即時上工計畫且實際上工,係屬從事非育嬰之勞務提供,若繼續上工,將影響後續育嬰留職停薪及其津貼請領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