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2-06-06 14:54:57 點閱:209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補助內容:
薪資:包括月薪、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
月薪(包括本俸及專業加給)比照教師待遇條例所定基準發給,並得採計教師之代理年資提敘薪級。
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行政院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
考績獎金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發給。
新南向生活津貼:依教師受聘學校所在國家及實際任職期間發給。每月補助額度為印尼地區:二萬四千元、馬來西亞地區:二萬二千元、越南地區:二萬元、泰北地區:一萬六千元。
新南向交通津貼:補助教師自我國至任教國家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費用(需優先搭乘國籍航空),每(學)年往返機票各一張,其費用上限為印尼地區:二萬五千元、馬來西亞地區:一萬五千元、越南地區:一萬八千元、泰北地區:二萬五千元;交通津貼限教師本人使用,並依教師具名之(電子)購票證明或票根於額度內核實報支;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機票費用大幅增加,本部得視情況調整補助上限。
作業程序:
名額核定:
學校擬聘任我國合格教師前往任教,應於本部指定日期前,檢附學校簡介、師資需求與福利待遇、聘約及其他相關資料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
本部於審查學校所送書面資料後,核定各校補助名額。
甄選:
學校應依本部核定補助名額,擬定招聘簡章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備查,並於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公布。
學校應依簡章,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
教師應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及簡章指定資料報名參加甄選;現職已於本要點所定學校任教,及本部備查學校招聘簡章後自該校離職未滿一年之教師,不得報名參加甄選。
簽訂契約書:學校應於辦理教師甄選後與本部簽訂契約書;教師應於赴任前與本部簽訂契約書;契約書內容由本部另訂之。
聘用:
學校完成甄選後,應於一週內將「錄取教師名冊」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備查,並得增列備取人員,俾利本部核算教師補助費用。
學校應於教師到任後二週內,應編製「正式到職教師名冊」,並檢附已完成簽訂之教師聘書影本,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備查。
發放補助:
每月薪資及新南向生活津貼:教師應檢附領據及學校提供之教師差勤紀錄表,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年終工作獎金:經本部核定後通知教師,教師應檢附領據,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考績獎金:由學校函報教師考核成績表,並經本部核定後通知教師,教師應檢附領據,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新南向交通津貼:教師應檢附領據與載明教師姓名及金額之票根或(電子)機票購票證明,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於額度內核實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