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 / 張貼者 衛生組長
張貼日期: 2025-02-11 15:56:20 點閱:128
特定人員類別
(一)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二)各級學校之未成年學生,於申請復學時,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採驗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四)前三款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並取得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者。
(五)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