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3-19 08:46:27 點閱:59
依據:
一、兵役法。
二、兵役法施行法。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四、召集規則。
五、國防部頒「後備軍人暨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
(一)任教於教育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現職
編制合格專任教師。
(二)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教師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
,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
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
(三)已逾新發生事件1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
(一)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二)受理申請:114年4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止。
三、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114年3月16日至114年
(二)宣傳:114年
(三)受理申請:114年4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
四、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合格證書、退伍令、授
課時數表(兼任行政教師)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3年者)
: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五、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六、附 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應
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民國114年10月31日前)
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民國115年1月1日起註銷其
原核定之緩召資格。